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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发布时间:2024-04-20 12:01:04来源:刀锋电竞网页版 作者:刀锋电竞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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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现行标准号为 GB 10765-2010,该标准代替了原 GB 10765-1997 《婴儿配方乳粉Ⅰ》(现已作废)、GB 10766-1997 《婴儿配方乳粉Ⅱ、Ⅲ》(现已作废)、GB 10767-1997 《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现已作废)、及其修改单。GB 10765-2010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26日发布,适用于婴儿配方食品,自2011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现行标准号为 GB 10765-2010,该标准代替了原 GB 10765-1997 《婴儿配方乳粉Ⅰ》(现已作废)、GB 10766-1997 《婴儿配方乳粉Ⅱ、Ⅲ》(现已作废)、GB 10767-1997 《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现已作废)、及其修改单。GB 10765-201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26日发布,适用于婴儿配方食品,自2011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保证婴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2. 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mL所含的能量应在250 kJ (60 kcal)~295 kJ (70 kcal) 范围。能量的计算按每100mL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乘以能量系数17 kJ/g、37 kJ/g、17 kJ/g(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按照碳水化合物能量系数的50%计算),所得之和为千焦/100毫升(kJ/100mL)值,再除以4.184为千卡/100毫升(kcal/100mL)值。

  3. 婴儿配方食品每100kJ (100 kcal) 所含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4. 对于乳基婴儿配方食品,首选碳水化合物应为乳糖、乳糖和葡萄糖聚合物。只有经过预糊化后的淀粉才可以加入到婴儿配方食品中,不得使用果糖。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含量应≥60%;婴儿配方食品中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应以氮(N)×6.25。

  :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应≥90%;对于乳基产品,计算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时,不包括添加的低聚糖和多聚糖类物质;乳糖百分比含量的要求不适用于豆基配方食品。

  :RE为视黄醇当量。1 μg RE =1μg全反式视黄醇(维生素A)=3.33 IU 维生素A。维生素A只包括预先形成的视黄醇,在计算和声称维生素A活性时不包括任何的类胡萝卜素组分。

  :1 mg α-TE (α-生育酚当量)=1 mg d - α–生育酚。每克多不饱和脂肪酸中至少应含有0.5mg α-TE,维生素E含量的最小值应根据配方食品中多不饱和脂肪酸的双键数量进行调整:0.5mg α-TE/g亚油酸(18:2,n-6);0.75mg α-TE/g α-亚麻酸 (18:3,n-3);1.0mg α-TE/g花生四烯酸(20:4,n-6);1.25mg α-TE/g二十碳五烯酸(20:5,n-3);1.5mg α-TE/g二十二碳六烯酸(22:6,n-3)。

  除必需成分外,如在产品中选择添加或标签中标识含有表5中一种或多种成分,其含量应符合表5规定。

  为改善婴儿配方食品的蛋白质质量或提高营养价值,可参考附录A中推荐的婴儿配方食品在氨基酸含量值添加单体L型氨基酸。所使用的单体L型氨基酸来源应符合GB14880或附录B的规定。

  :如果婴儿配方食品中添加了二十二碳六烯酸(22:6,n-3),至少要添加相同量的二十碳四烯酸(22:4,n-6)。长链不饱和脂肪酸中二十碳五烯酸(20:5,n-3)的量不应超过二十二碳六烯酸的量。

  :黄曲霉毒素M1限量仅适用于乳基婴儿配方食品;黄曲霉毒素B1限量仅适用于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粉状婴儿配方食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9的规定。液态婴儿配方食品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T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内部、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3. 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品本产品”。

  1.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