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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8 09:24:06来源:刀锋电竞网页版 作者:刀锋电竞平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于2021年7月2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7月7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经成就。公司将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023)(以下简称“《行权条件成就公告》”)及《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024)(以下简称“《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以下简称“《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向志鹏先生、贾浚先生、王乃强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余4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经成就。公司将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独立意见》。

  经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李旭先生为公司人力资源总监,聘任钟成先生为审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独立意见》。

  李旭:男,1982年出生,硕士;曾任山河智能装备集团战略规划主管、人力资源部长,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人力资源总监、人力行政中心总经理,本公司监事,现任本公司人力资总监。

  钟成:男,1981年出生,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重庆永和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副总经理、财务管理部内控审计高级经理,本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现任本公司审计总监。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通知于2021年7月2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7月7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73名激励对象和可解除限售的10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行权/解除限售所需的全部事宜。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1名激励对象和可解除限售的1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行权/解除限售所需的全部事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73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140.00万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003%;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亦已成就,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1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0.00万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211%。首次授予部分与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皆为每份1.28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170.00万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年4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2020年5月22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2020年5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四)2021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自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5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2020年7月16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将于2021年7月15日届满。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自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5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2020年7月16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将于2021年7月15日届满。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

  公司自主行权承办证券公司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办券商已在业务承诺书中承诺其向公司和激励对象提供的自主行权业务系统完全符合自主行权业务操作及相关合规性要求。

  7、期权行权期限:具体可行权时间为公司在有关机构手续办理完成之后确定,届时将另行发布自主行权提示性公告。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公司自主行权承办证券公司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办券商已在业务承诺书中承诺其向公司和激励对象提供的自主行权业务系统完全符合自主行权业务操作及相关合规性要求。

  7、期权行权期限:具体可行权时间为公司在有关机构手续办理完成之后确定,届时将另行发布自主行权提示性公告。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自2020年4月28日公司披露《激励计划》至本公告日,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自2020年4月28日公司披露《激励计划》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权益分派,本次行权价格和数量未做调整。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3人,股票期权总量为1,140.00万份;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人,股票期权总量为30.00万份,共计可行权期权数量为1,170.00万份。如果本次可行权期权全部行权,公司净资产将会增加约1,497.60万元,其中:总股本增加1,170.00万股,计1,170.00万元;资本公积增加约327.60万元。同时将影响和摊薄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不会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本次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一期行权,由公司注销。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73名激励对象满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1名激励对象满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因此,本次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人员为73人,可行权股票期权为1,140.00万份;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人员为1人,可行权股票期权为30.00万份。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结果达到要求,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办理本次行权事项。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首次授予部分可行权的7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可行权的1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首次授予部分可行权的7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可行权的1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认为:智慧农业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与解锁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及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及限售期可解除限条件成就已经成就,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行权/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5.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930%;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70%。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共可解除限售28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年4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2020年5月22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2020年5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四)2021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7月17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7月16日届满。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7月17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2021年7月16日届满。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5.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930%,具体如下:

  (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70%,具体如下:

  自2020年4月28日公司披露《激励计划》至本公告日,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10名激励对象满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1名激励对象满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人员为10人,可解除限售股数为275.0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人员为1人,可解除限售股数为10.00万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结果达到要求,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项。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首次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10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1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首次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10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1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认为:智慧农业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与解锁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及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及限售期可解除限条件成就已经成就,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行权/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