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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海关口岸验核监管证件之进口食品篇

发布时间:2024-04-19 04:23:10来源:刀锋电竞网页版 作者:刀锋电竞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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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自2021年1月1日起,在进出口环节原有的86种监管证件精简到44种的基础上,海关总署进一步梳理进出口环节现行监管证件,合并2种、取消1种,至此,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精简至41种。其中涉及到食品进口环节监管证件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证明文件》以及一些进口食品国外官方机构签发的证书,如原产地证书、日本官方机构出具的放射性检测证明和原产地证明等等。

  自2021年1月1日起,在进出口环节原有的86种监管证件精简到44种的基础上,海关总署进一步梳理进出口环节现行监管证件,合并2种、取消1种,至此,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精简至41种。其中涉及到环节监管证件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证明文件》以及一些进口食品国外官方机构签发的证书,如原产地证书、日本官方机构出具的放射性检测证明和原产地证明等等。

  目前,企业办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证明文件》三类证件均需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机构申请。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GB2992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

  申请条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为拟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和拟向我国境内出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

  保健食品: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GB 1674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原卫生部2002年3月11日发布《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其中列明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

  婴幼儿配方奶粉是指以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供婴幼儿食用的产品。包括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

  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

  原产地证书: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

  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来自日本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除禁止进口的10个都县外),企业在进口申报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

  日本的进口食品,产地不得来自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0个都县。

  目前,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已建立起除进口食品国外官方机构签发的证书以外的上述证件信息联网核查、通报和协作机制,企业依流程取得相关证件后,在进出口申报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上传到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直接申报即可。“单一窗口”系统自动比对证件信息,如发现申报信息与证件填报要求不符,系统将提示比对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