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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特殊食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19 03:44:30来源:刀锋电竞网页版 作者:刀锋电竞平台

  2020年以来,郴州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护老行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特殊食品与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专项整治,加大隐患排查,铁拳出击,严格执法,在全市范围内查办了一批涉及虚假宣传、混放销售、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等案件,有效震慑了不良商家的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0年7月6日,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资兴市***生活馆(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以会销方式推销“紫云科健”牌蜂王浆胶囊,涉嫌夸大宣传该产品的功效。

  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构成了对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3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郴州市***商行以发放米面礼品等方式组织老人开会听课,售卖灵芝粉。4月27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了解,该商行为提高天灿?维生素E加硒软胶囊、芝能牌灵芝西洋参两款保健食品销量,自2021年3月份以来,通过发放礼品吸引组织30多名中老年人在商行内参加会议并观看PPT和视频,声称服用了上述两款保健食品后,身体疾病得到治疗的,使参会人员误认为这两款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5月13日对***商行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020年9月27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永兴县***专卖店老板曹**利用在优酷视频网发布开业视频,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信息等手段,对其经营的甘诺宝力牌等保健食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进行立案调查。

  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涉嫌虚假广告,且该行为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依法移送永兴县公安局查处。

  2021年1月9日,安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仁县***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8瓶汤臣倍健葡萄籽维生素C加E片产品,超过保质期。

  该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四条,安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产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4日,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桂阳***农副产品直销店进行保健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店设立保健食品专柜摆放保健食品的同时,将一些普通食品摆放在了保健食品专柜内。

  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即对该超市下达了警告的处罚决定,并要求责令整改违法行为。2021年1月18日,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直销店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改正,经营场所内的保健食品专柜上依旧摆放有普通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