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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肉品办理法令

发布时间:2024-03-29 05:43:59来源:刀锋电竞网页版 作者:刀锋电竞平台

  (2001年6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 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同意 2016年12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同意 2021年6月18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改 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同意)

  第一条为了规范肉品出产经营行为,确保肉质量量,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保证公民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法令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肉品办理。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本法令所称肉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熟制的胴体、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等。

  肉品办理,是指对用于肉品出产经营的畜禽的购销、运送、存留、屠宰及肉品的加工、储藏、运送、购销等出产经营活动(以下简称出产经营)的办理。

  第四条猪、牛、羊、鸡施行定点屠宰、会集检疫,其肉品施行定点批发、城区内定位出售。

  第五条肉品出产经营者有必要恪守动物防疫、屠宰办理、食物安全、产质量量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承受有关部分的监督查看,并依照规则供给材料和样品。

  第六条对违背本法令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告发。对告发有功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赞誉和奖赏。

  第七条市、县两级公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肉品办理作业的领导,执行属地办理责任,和谐处理肉品办理作业中的重大问题,将肉品办理作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两级公民政府农业乡村、商场监督办理、商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分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担任与肉品出产经营相关的办理作业。

  第九条畜禽在脱离饲养地前,货主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定点屠宰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按有关法令、法规规则施行检疫。

  对屠宰检疫合格的肉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并监督屠宰厂、点在畜禽肉品或许规则的肉品包装物上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肉品,监督屠宰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则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毁掉。

  第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畜禽、肉品进行补检,但按本法令的规则施行了定点屠宰并会集检疫合格的肉品在外。对染疫或许疑似染疫的畜禽和染疫的肉品,应进行阻隔、封存和处理。

  (一)货主在五日内供给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闭区的证明;

  第十二条县级公民政府应当依照河北省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编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报市公民政府同意后施行。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出产的肉品只能在市公民政府规则的出售区域内出售。

  (二)有契合国家规则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东西;

  (五)有契合国家规则要求的查验设备、消毒设备以及契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备;

  树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点),除应契合上述规则条件外,还应当契合国家和省有关食物办理的规则。

  第十四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由市公民政府安排农业乡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分依照本法令规则的条件查看,经寻求省公民政府畜牧主管部分的定见确认,颁布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五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加强屠宰场所环境保护和卫生办理。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的排放,应契合国家环保规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和规范从事出产,并恪守下列规则:

  (四)不得屠宰死因不明、病(毒)死畜禽及已灌水或许注入其它物质的畜禽;

  (五)不得收买、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则佩带畜禽标识以及增加违禁物质的畜禽;

  (六)不得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许个人供给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备;

  (七)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灌水或许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许个人供给场所;

  (十)产品未经肉质量量查验或许经肉质量量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点);

  第十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树立严厉的肉质量量查验办理准则,肉质量量查验应当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查验项目和办法有必要契合国家规则。

  畜禽入厂(点)时,应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未增加违禁物质凭据,并收回保存未增加违禁物质凭据,对屠宰的动物按批次和规则份额进行违禁物质自检。

  对合格的肉品,由查验员出具查验证明,并在肉品或许包装物上附具查验合格标志;对查验不合格的肉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完善企业内部办理,树立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系统和准则,照实记载上传其屠宰的畜禽来历、产品流向、肉质量量查验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记载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九条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乡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乡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在外。

  第二十条县级公民政府安排相关部分拟定猪、牛、羊、鸡以外的其它畜禽屠宰点设置规划,屠宰点应契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一条本市出产、出售肉品施行质量安全追溯办理。商场监督办理、商务、农业乡村等部分应当加强肉质量量安全追溯系统建造,依照从出产到出售每一个环节可彼此清查的准则,树立完善办理准则。

  活跃推动信息化追溯,加速肉质量量安全信息渠道建造,完成职能部分间肉质量量安全信息主动相关与同享,并活跃推动肉品买卖环节电子化结算。

  第二十二条肉品出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获得相关有用证照。制止无证照从事肉品出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从事肉品加工、出售的人员应当留意坚持个人卫生,坚持设备及用具清洁。加工、出售肉品时应当穿戴契合卫生要求的作业服。

  (三)糜烂蜕变或许灌水、注入其他物质、掺杂、感官性状反常以及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严禁用长途客车、公共汽车、铁路客车等非专用运送东西运送营销性畜禽、肉品。

  第二十六条外埠(含进口)肉品在本市出售,应当契合国家法令、法规和本法令的有关规则,并归入本市肉质量量安全追溯系统办理。

  外埠(含进口)肉品进入本市批发出售前,经销企业应当按批次及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本市肉质量量安全追溯系统办理渠道。

  肉品批发商场主办者应当与进场肉品出售者签定肉质量量安全协议,清晰两边肉质量量安全权利义务,并归入质量安全追溯办理;未签定肉质量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商场进行出售。鼓舞零售商场开办者与肉品出售者签定肉质量量安全协议。

  县级以上商场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将肉品监督抽检归入年度查验检测作业方案,定时或许不定时对肉品进行抽样查验,及时处置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肉品。

  第二十八条乡镇零售商出售肉品应当具有与其出售的肉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出售和储存场所、固定货台和防蝇、防尘设备,并明示相关证明。

  第二十九条从事肉制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运用本法令第二十四条所列肉品。

  第三十条肉制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应当树立肉品收买、加工、储藏挂号准则。

  批发肉品应当照实记载供应方、收买方的称号、地址、联系方式和肉品基本信息。

  收买肉品应当保存供货方的基本信息和具体记载肉品称号、进货时刻、产地来历、规范、保质期限、数量等内容的票证。

  出售肉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查验标志。制止转让、假造、变造肉品的检疫、查验证明和检疫、查验标志。

  第三十二条市、县两级公民政府安排本级农业乡村、商场监督办理、商务等部分拟定本行政区域的肉品监督办理方案,并依法安排展开监督查看、监督抽检、法律查办、应急处置等作业。

  第三十三条畜牧主管部分应当加强畜禽购销、运送、存留、屠宰及肉品进入批发、零售商场或出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

  商场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加强肉品进入批发、零售商场或出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

  第三十四条市、县两级农业乡村、商场监督办理等部分实行肉品安全监督办理责任,有权采纳下列办法:

  (四)查封、扣押有依据证明不契合肉品安全规范的肉品,违法运用的肉品质料、食物增加剂和肉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出产经营或许被污染的东西、设备;

  第三十五条对肉品出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查看,应当记载监督查看的状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查看记载经监督查看人员和肉品出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六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法令法规已有处分规则的,由相关部分依法进行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畜牧主管部分予以撤销,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东西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认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背本法令第九条第三款规则,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公民政府畜牧主管部分在监督查看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再具有本法令规则条件的,应当责令其期限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法令规则条件的,由市公民政府撤销其定点屠宰资历。

  第四十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畜牧主管部分进行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由市公民政府撤销其定点屠宰资历:

  违背本法令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则,没收收买的私宰肉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法令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则,收买、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则佩带畜禽标识的,没收畜禽及肉品,并处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背本法令第十六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则,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法令第十六条第(十)项规则,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背本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畜牧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背本法令第二十条规则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畜牧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背本法令规则,肉品未附有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肉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送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背本法令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则,未按要求及时向本市肉质量量安全追溯办理渠道上传信息或成心上传虚伪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商务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法律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作业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阻遏、干涉有关部分依法对畜禽屠宰、肉品出产和出售中违背本法令规则的行为进行查办的。

  (二)肉品出产经营者是指屠宰厂(点)、批发企业、批发商场、规范化菜商场、连锁超市、肉制品加工企业、学校食堂及餐饮企业等商场主体。